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星展(台灣)商業
147568
9.12%
3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
90.88%
3003
債權總額
1,617,225
每期金額
3,304
清償成數
約14.71%
還款總額
237,888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