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請人即債 李緁睿 (原名: 李俊諺 )

務人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星展(台灣)商業

147568

9.12%

3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

90.88%

3003

債權總額

1,617,225

每期金額

3,304

清償成數

約14.71%

還款總額

237,888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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