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告 劉永隆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楊于頡

王湘淳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查,前開案件業於113年9月25日宣判,且不得上訴,則前開案件即已終結, 爰依 被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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