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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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除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