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王東山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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