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租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租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