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2日以法矯字第095002812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0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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