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2日以法矯字第095002812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7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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