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DAE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DAE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DAENG前犯傷害致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8日以法矯字第0950090257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3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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