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6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