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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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被告 劉田泉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0000000000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劉田泉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田泉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郭哲宏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