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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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宸銘(原名郭建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宸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宸銘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103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