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鳳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併請提出下列資料: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應標示占用部分或全部占用)、現場照片。
(二)被告陳金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含證據)。
(四)原告僅為四級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轄下之分處,請檢具資料陳明其分處有何當事人能力,或更正以所屬南區辦事處為原告,並追認先前訴訟行為。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