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重慶輔佐人吳柏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代號3487甲10307號及告訴人代號3487甲10308號告訴被告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上開2位告訴人當庭撤回其等之告訴,有本院103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7560號被告丙○○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街○○
號1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之愛玩咖網咖店上網,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離開座位前往洗手間之路上,見3487甲10307(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正要返回座位,竟意圖性騷擾,於A女經過其身旁時,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指撥撩A女之裙子並觸摸A女之大腿,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得逞。A女隨即向店員3487甲10308(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女)告知上情,經B女至丙○○之座位詢問丙○○時,丙○○竟另意圖性騷擾,趁B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碰B女之大腿及私處,而以此方式對B女為性騷擾得逞。
二、案經A女、B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證據名稱│待證事實││號│││├─┼─────────┼─────────────┤│一│被告丙○○於警詢及│被告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前往│││偵查中之供述│網咖上網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之犯行,辯稱:僅有││││不小心摸到B女之肚子等語。│├─┼─────────┼─────────────┤│二│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上開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三│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上開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四│證人 林佑儒 於偵查中│被告有摸B女之事實。│││經具結之證述││├─┼─────────┼─────────────┤│五│監視器畫面及翻拍照│上開全部犯罪事實。│││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檢察官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智翔所犯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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