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更字第1號
原   告  莊舒涵
被   告  朱慶平
訴訟代理人  朱武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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