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44號
原 告 陳輝明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盧輝煌 、 陳鈺伶 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