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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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法院之判決,業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寄存於梨份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上訴人門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十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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