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債權人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瑀磬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請查明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如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選任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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