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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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98號
原 告 翊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翊城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苡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1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