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6號
聲請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彥澄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有送達證書及收費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