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全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36號

聲請人 楊貽茜

相對人 李宜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宜霖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113年4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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