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36號
聲請人 楊貽茜
相對人 李宜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宜霖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113年4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