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3號聲明人 余建儒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77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余建儒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7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提出「上訴理由狀」以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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