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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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4號抗告人 吳鈴惠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吳鈴惠因偽造文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57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627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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