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4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大建
被告 高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年,然被告自112年7月30日後即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催告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