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柒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拾壹點參零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扣被告李奇駿(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結晶7包,經查該7包結晶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11.307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1.2716公克),均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7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11.3076公克),有該院105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839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3142號偵查卷第18頁至第1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7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7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