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台IC板壹片及現金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391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台IC板1片及現金新台幣1910元,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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