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庚○○被告己○○
丙○○戊○○丁○○乙○○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1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4,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