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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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0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有趣開發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發票時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春梅 。
㈡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