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10號聲請人 葉文鑫 相對人 劉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之簽名為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又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供參。經查:如附表㈡所示本票發票人欄僅書寫身份證字號並蓋有指印一枚,而未簽名,無從由票面文義得知何人為發票人,依上說明,系爭本票應認為無效,自不得據以裁定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就附表㈡所示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若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顯然無從提示,應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視為見票即付(71年3月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期研究意見參照)。經查,附表㈠編號001、002、003所示本票到期日經記載之日期分別為民國(下同)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及102年6月25日,惟上開本票到期日係在發票日(102年7月10日)之前,應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聲請人主張上開本票提示日均為102年7月10日,即上開本票之到期日應為102年7月10日。再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本件附表㈠編號008本票記載之文字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正」,號碼金額為「NT$2,700,000」,二者並不相符,依上開規定,仍以文字金額為準,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71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2年7月10日│200,000元│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TH0000000││││││(票載102年6月││││││││20日)││││├──┼───────┼───────┼───────┼───────┼─────┼───┤│002│102年7月10日│200,000元│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TH0000000││││││(票載102年6月││││││││20日)││││├──┼───────┼───────┼───────┼───────┼─────┼───┤│003│102年7月10日│150,000元│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TH0000000││││││(票載102年6月││││││││25日)││││├──┼───────┼───────┼───────┼───────┼─────┼───┤│004│102年7月10日│270,000元│102年7月25日│102年7月25日│TH0000000││├──┼───────┼───────┼───────┼───────┼─────┼───┤│005│102年7月15日│200,000元│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TH0000000││├──┼───────┼───────┼───────┼───────┼─────┼───┤│006│102年7月15日│220,000元│102年8月10日│102年8月10日│TH0000000││├──┼───────┼───────┼───────┼───────┼─────┼───┤│007│102年7月15日│220,000元│102年8月31日│102年8月31日│TH0000000││├──┼───────┼───────┼───────┼───────┼─────┼───┤│008│102年7月15日│170,000元│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15日│TH0000000│││││(以文字為準)│││││├──┼───────┼───────┼───────┼───────┼─────┼───┤│009│102年7月15日│90,000元│102年9月20日│102年9月20日│TH0000000││├──┼───────┼───────┼───────┼───────┼─────┼───┤│010│102年7月15日│170,000元│102年10月20日│102年10月20日│TH0000000││├──┼───────┼───────┼───────┼───────┼─────┼───┤│011│102年7月15日│180,000元│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5日│TH0000000││└──┴───────┴───────┴───────┴───────┴─────┴───┘┌────────────────────────────────────────────┐│本票附表㈡:102年度司票字第71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2年7月15日│190,000元│102年9月31日││TH000000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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