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良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者,係編號2即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228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又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2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1,000元折算│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6月24日│102年09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2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319號│字第912號│││││├───┬────┼──────────┼──────────┤│││││││法院│南投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78│102年度嘉簡字第122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15日│102年10月09日│├───┼────┼──────────┼──────────┤│││││││法院│南投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78│102年度嘉簡字第1228││判決││號│號││├────┼──────────┼──────────┤││判決│102年09月10日│102年11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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