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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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富麗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肆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聲請人另以丙○○為本件相對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部分,查丙○○為相對人富麗寶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依聲請人所提本票為形式上觀察,丙○○於系爭本票上之印文,顯係代表相對人富麗寶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所為,非其個人之發票行為,是丙○○並非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聲請人以丙○○為本票發票人而為本件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95年12月23日│5,000,000元│5,000,000元│未載│TH-NO-018992││├──┼───────┼───────┼────────┼──────┼───────┼───┤│002│95年12月23日│2,560,000元│2,560,000元│未載│TH-NO-018993││├──┼───────┼───────┼────────┼──────┼───────┼───┤│003│95年12月23日│5,610,000元│5,610,000元│未載│TH-NO-018994││├──┼───────┼───────┼────────┼──────┼───────┼───┤│004│95年12月23日│2,000,000元│2,000,000元│未載│TH-NO-01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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