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О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則自本件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算上訴期間十日,計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其上訴期間業已屆滿,且該期間之末日亦非星期日或其他例假日,乃上訴人遲至同年八月三十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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