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送達郵費新台幣三十四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蔡美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原審郵票費用│參佰壹拾壹元│退還參拾肆元├─────────────┼─────────────┼──────────┤│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肆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柒仟壹佰壹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