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馬OO訴訟代理人范OO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歐O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歐O(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歐O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的就養榮民 歐阮 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四九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青年日報(九十年六月十七日第九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提出戶籍謄本、九十年六月十七日青年日報、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四九號裁定各一紙為證。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失蹤人歐O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聲請人係失蹤人歐O之安置機關,為利害關係人,歐阮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報案資料、台南縣白河鎮戶政事務所公文各一紙,附於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四九號民事聲請卷宗可憑。查本院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四九號准對失蹤人歐O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茲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失蹤人歐O自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失蹤,計至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屆滿三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