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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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1號抗告人 何宏泰何信浪 即原告上當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緣抗告人原積欠相對人台灣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款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抗告人並已於91年6月30日前清償完畢,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5,000元,本院上開裁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230萬元,並據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應有錯誤,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查抗告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75,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影本一份,尚非無據。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00元,本院上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0萬元,並據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23,770元,尚有違誤。故抗告人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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