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4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民事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事庭102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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