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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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煜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煜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羅煜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一號)及本院(九十九年度嘉交簡字第一○四三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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