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萬恩慈
相 對 人  廖榮吉
相 對 人 廖榮吉義工甲
相 對 人 廖榮吉女秘書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榮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
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
第1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3年3月22日電話詢問相對人
廖榮吉關於申請租屋津貼事宜,相對人廖榮吉表示願給付聲
請人十幾斤麵,聲請人依約到達後,遭相對人之義工甲與相
對人之女秘書乙言語羞辱,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爰請求相對
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99999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聲請人無法特定
相對人之姓名與送達地址,經本院於103年3月28日函請聲請
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然聲請人於103年4
月7日陳報無法補正,亦無法特定相對人廖榮吉之義工甲與
女秘書乙為何人,致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
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筱晴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