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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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明宏受刑人即被告陳雨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明宏因受刑人即被告陳雨傑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刑保工字第18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陳明宏因被告陳雨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新北市○○區○○街○○○號4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參以聲請人已依具保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發函合法通知具保人遵期通知(帶同)被告於104年1月5日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17日新北檢 榮卯 103年執字第21609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存卷可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