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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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義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義忠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判決│期│├────┼───┼────┼────┼─────┼───┼──┼───┤│酒後駕車│有期徒│103年1│103年度│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3年││公共危險│刑5月│月3日│偵字第25│度審交簡字│3月31││10月6│├────┼───┼────┤44號、第│第99號、第│日││日││酒後駕車│有期徒│103年2│5744號│100號│││││公共危險│刑5月│月14日││││││├────┼───┼────┼────┼─────┼───┼──┼───┤│酒後駕車│有期徒│103年8│103年度│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3年││公共危險│刑6月│月7日│偵字第21│度審交簡字│10月31││12月13│││││844號│第560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