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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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 曾允聖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審理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03號,偵查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103年度偵字第9448號、第13207號、第138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雖經法院當庭告知庭期,但因病住院,而未於民國104年3月26日開庭日前向法院請假,致遭拘提到案並羈押,經此事件已受教訓,又聲請人有固定住所及工作,日後審理必依傳喚到庭,請法院以其他代替性之處分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取代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2月26日準備期日中,當庭告知擇定104年3月26日續行準備程序,依法已生合法傳喚之效果,然其未依時到庭,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實施拘提後,於104年4月18日拘提到案,由本院對其訊問後,參酌卷附相關事證,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未依時到庭之逃亡事實,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在案,此觀前開準備程序、訊問筆錄等件自明,堪先認定。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議庭經斟酌聲請人坦承部分犯行及全案卷證資料,認應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另為確保其確實到庭,而有限制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號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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