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板簡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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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板簡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ОО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輸入私酒,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條文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