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四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