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59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儷蓉債務人 趙秀嫻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昱廷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陳進雄 發支付命令,惟陳進雄已於113年4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陳進雄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趙秀嫻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新台幣)001145,120元112年11月14日12.5%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4日止,以2,476元按年息1.25%計算之。自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2月14日止,以4,978元按年息1.25%計算之。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4日止,以7,506元按年息1.25%計算之。以145,120元,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按年息1.25%計算之。以145,120元,自113年6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4日止,按年息2.5%計算之。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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