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鄭玉花被告黃安宏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