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曹瑞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彬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