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王華玉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鄭淵文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