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陳儀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關於相對人陳儀樺未按時繳款,以致債權未受清償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儀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