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耀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巷玉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㈠具狀表明:
1.為本件聲請係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者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2.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3.無擔保或無優先債權總額是否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
4.是否有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並應載明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㈡將債權人資料誤載於債務人清冊,請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㈢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
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㈣聲請人應提出99年度1月至5月、98全年度之薪資單影本;98、
99年度休假補助金、教育補助金發放之證明文件,以及98年度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發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服役之單位、地址。
㈤提出 黃正村黃賴月美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
正本(含97年度),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租金收入、保險金等),若有應提出證明文件;黃正村、黃賴月美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即其子女)、姓名、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應分擔金額,提出受扶養義務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
㈥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清償方案而不成立,應詳細說
明當時銀行提供之協商條件、債務人提出之協商條件,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釋明有何經濟困難致無法接受該協商條件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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