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陳郁超 被告 林坤賢
蘇翎鴻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31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