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國華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華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3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